中外合作企業的章程應該如何制定
發布日期:2017-08-08 00:00:00 閱讀次數:0
一、企業章程可由股東參照本參考格式制訂,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訂,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須知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作企業名稱和法定地址;
(二)合作企業的經營范圍和合作期限;
(三)合作各方的名稱(姓名)、注冊國家或地區(國籍)、法定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四)合作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作各方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數額、方式、期限;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或者虧損的分擔;
(六)合作企業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合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八)有關職工勞動合同、工資、保險、福利、職業安全衛生等管理事項的規定;
(九)合作企業財務、會計和審計制度;
(十)合作企業解散和清算辦法;
(十一)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二)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或合作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事項;
(十三)章程簽訂的時間和地點。
三、合作各方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公司變更登記或備案涉及章程修改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外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資注冊|外商投資|外資企業注冊|外資公司注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并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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