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公司稅務登記是義務,使用發票要依法
發布日期:2015-10-22 00:00:00 閱讀次數:0
某圖書發行站于1999年8月2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成立,領取了營業執照。經濟性質:集體,主要經營:發行書籍等,經營地址:××市南方路。該圖書發行站未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某縣國稅局根據群眾舉報于1999年12月2日對該圖書發行站進行突擊檢查,現場發現該圖書發行站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私自印制和使用《××圖書發行站圖書銷售專用收據》(第一聯:存根聯,第二聯:客戶報銷憑證聯)。且經查實該圖書發行站1999年8月2日至1999年11月30日共計取得發行圖書收人270000元。
[分析]
《稅收征管法》第9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收征管法》第37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對未按照稅法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行為,應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持有關證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如果逾期仍未辦理稅務登記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37條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的10000元以下罰款。
(2)對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私自印制《圖書發行站圖書銷售專用收據》的行為,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對擅自使用私自印制的《圖書發行站圖書銷售專用收據》作為銷售圖書的收款憑據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36條第2款的規定,可并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對該圖書發行站1999年8月2日至11月30日取得的發行圖書收入270000元,應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計算補征增值稅,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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