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對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不斷優化對增值稅納稅人的開票服務,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印發<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對使用的增值稅稅控專用設備、維護服務單位等事項作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對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不斷優化對增值稅納稅人的開票服務,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印發<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對使用的增值稅稅控專用設備、維護服務單位等事項作了規定,具體如下:
一、納稅人可自愿選擇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信息)或國家信息安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國家信息安全中心)生產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二、納稅人可自愿選擇具備服務資格的維護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服務單位)進行服務。服務單位對航天信息或國家信息安全中心生產的專用設備均可以進行維護服務。
三、服務單位開展的增值稅稅控系統操作培訓應遵循使用單位自愿的原則,嚴禁收費培訓,嚴禁強行培訓,嚴禁強行搭售通用設備、軟件或其他商品。
四、稅務機關應做好專用設備銷售價格和技術維護價格的收費標準、增值稅稅控系統通用設備基本配置標準等相關事項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納稅人監督。
五、各地要高度重視納稅人對服務單位的投訴舉報工作。各級稅務機關應設立并通過各種有效方式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增值稅稅控系統使用單位對服務單位的投訴舉報。省國稅局負責對投訴舉報及處理情況進行跟蹤管理,按月匯總相關情況,隨服務質量調查情況一并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六、稅務機關應向需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每一位納稅人發放《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使用告知書》(附件1,以下簡稱《使用告知書》),告知納稅人有關政策規定和享有的權利。服務單位應憑《使用告知書》向納稅人銷售專用設備,提供售后服務,嚴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書》的納稅人發售專用設備。
七、稅務機關和稅務工作人員嚴禁直接或間接從事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嚴禁向納稅人推銷任何商品。
八、各級稅務機關應高度重視服務單位監督管理工作,嚴格落實監督管理辦法,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于工作失職瀆職、服務單位違規行為頻發的地區,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對服務單位監管不力、問題頻出的地區,稅務總局將進行通報批評并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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