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新注冊的公司要注意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的區別
發布日期:2016-08-22 00:00:00 閱讀次數:0
今天,廣州公司注冊小編解讀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首次在我國法律上確立了“不征稅收入”概念,這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一大制度創新。廣州注冊公司了解到,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所以,廣州新注冊的公司要注意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的區別
財政撥款是指政府在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時,按照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撥款,比如對農業、教育、醫療、環保、科技等領域的資金投入,具體可表現為財政補助、專項財政補貼等,企業、事業單位等主體如果獲得相應的財政撥款,不管是從獲取目的,還是從資金性質等角度分析,該項收入都具有突出的公益性,雖然財政撥款也是一種收益,但按照可稅性原理,如果一項收益具有非盈利性或公益性,就不應該對其征稅,因此不應對財政撥款征稅,這點廣州公司注冊的要搞明白。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決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一方面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或具有非營利性,或具有公益性及公平性,從而不具有可稅性;另一方面,兩者多屬于財政性資金,都是國家的財政收入,基于“征稅者不對自己征稅的原理”,兩者也具有不可稅性。
廣州新注冊有限公司雖然免稅收入如國債利息收入,也不具有可稅性,但它在性質上屬于稅收優惠,是國家基于經濟效率、社會公平、政治穩定等政策性的考慮,運用稅收政策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對特定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給予減除或減輕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進一步說,它是一種稅式支出,即國家為達到一定的政策目標,在稅法中對正常的稅制結構有目的地規定一些背離條款,造成對特定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的稅收優惠,并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以起到稅收激勵或照顧的作用。
所以,對于新注冊的公司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的區別可簡要歸納為:不征稅收入本身不構成應稅收入,而免稅收入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基于稅收優惠政策而予以免除,這可以說是新企業注冊關注所得稅法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理論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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