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公司注銷是否需要清算企業所得稅?
發布日期:2018-08-15 00:00:00 閱讀次數:0
一般納稅人公司注銷稅務登記是否要先清算所得稅?但實際上并不是所有稅務登記注銷都必須先進行清算所得稅,下面跟著廣州正穗小編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什么是清算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的規定: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二、什么情況下要進行稅務登記注銷?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的規定,以下一般納稅人的三種情況應進行稅務登記的注銷: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三、什么情況下要清算所得稅?
對于在第二點所述的第1、2種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是否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財稅〔2009〕60號文件第二條進行了明確: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企業解散。合資、合作、聯營企業在經營期滿后,不再繼續經營而解散;合作企業的一方或多方違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終止合作關系解散的。
2.企業破產。企業資不抵債,按《破產法》進行清算的。
3.其他原因清算。企業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無法經營下去,應進行清算;企業因違法經營,造成環境污染或危害社會公眾利益,被停業、撤銷,應當進行清算的。
企業重組中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主要包括以下4種類型:
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的。
2.企業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的。
3.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中,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4.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分立中,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四、什么情況下不用清算所得稅?
一般納稅人公司出現以下兩種情形時,注銷前不需要進行清算所得稅:
1.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而進行稅務登記注銷時,一般是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除企業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其他僅涉及企業登記注冊地在中國境內轉移的,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2.一般納稅人企業發生的除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外,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也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比如企業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就無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
本站所有相關知識僅供大家參考、學習之用,不作為實際操作的法定依據。如有問題或相關需要,請咨詢正穗財稅。本文來源于互聯網,其版權均歸原作者及網站所有,如無意侵犯您的權利,請與小編聯系,我們將會在第一時間核實,如情況屬實會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如您有優秀作品,也歡迎聯系小編在我們網站投稿!http://www.ladh.com.cn/ 聯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