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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進出口企業如何確認出口收入?
發布日期:2017-05-18 00:00:00 閱讀次數:0
出口業務的收入要怎樣確認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有些企業按照離岸價FOB金額確認,有的按照成交價來確定。那么,對于出口企業到底要怎樣確認出口收入呢?廣州正穗公司注冊帶大家一起來看看進出口收入。
根據原財商字1995 620號規定,企業出口的銷售收入一律按照離岸價作為標準。如果出口合同規定不以離岸價為準,再出口商品離岸后支付的運費、保險費、傭金沖減出口銷售收入。但是這則規定已經廢除了,因此到目前位置尚未有明確的文件對出口收入金額如何確定做出要求。那么,下面我們就來看看目前常見的幾種確認方法: 以FOB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代收代付
在實務操作中,這種方法是多數企業來確認出口收入的。對于非FOB成交的,其運保費采用代收代付的方法處理,即在記賬時直接折算處FOB金額確認收入,將運保費計入其他應付款,支付運保費時再去沖減其他應付款。那么,為什么用這種模式?
(1)出口退稅采用離岸價計算(外貿企業雖然不用離岸價退稅,但是用離岸價計算換匯成本),企業采用離岸價作為收入確認依據,主要是在退稅申報時,企業申報的離岸價要與海關的統計美元價一致(允許5%的差異);
(2)第二個原因就是很多出口企業和他們的財務人員都一廂情愿的認為運保費應由客戶承擔,出口企業知識代收代付,但實際上運保費真的是客戶來承擔的嗎?如果用FOB方法成交,那運保費是要客戶承擔,有時候客戶為省事直接將運保費和貨款一起支付給企業,讓企業代付運保費,這種情況才是客戶承擔;而如果用CFR、CIF的方式成交,運保費就不是客戶的事情了,需要企業承擔,這種方式下企業在向客戶報價的時候,將運保費也攤進貨值中了,就算沒有攤進,一般也會在合同和發票中單列運保費,這時候向客戶收取的運保費實際上都會比企業支付的要多(少數情況會少),這種情況顯然不能由客戶承擔運保費了。
(3)根據會計準則收入確認5條件判斷。FOB、CFR、CIF等風險轉移為貨物轉運到穿上,即完成貨物風險以控制權的轉移,同時收入已經成為可靠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但是實際上該貨物的風險及控制并沒有轉移給客戶(客戶沒收到貨時風險還在企業,或者客戶棄貨,企業還是控制該貨物的);還有一些成交方式比如DDP、DAP、DAT等,交貨的地點和風險轉移到目的港或目的地,這中方式就不能按照FOB來確認了。
因此按照FOB確認收入也不是那么靠譜的。采用FOB金額來確認收入,也是為了在實務操作中能和增值稅銷售額和退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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