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提交材料
發布日期:2015-04-23 00:00:00 閱讀次數:0
一、提交材料規范
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 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家庭經營的,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簽署的《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2. 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申報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港澳臺居民申請登記僅限個人經營。
3.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1)屬于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或者產權證明復印件;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國土房管部門出具的已申報預售合同或者預告登記證明復印件,《建筑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及派出所編訂門牌的證明復印件。
(2)租賃(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和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沒有房屋產權證明,但符合《關于解決生產經營場所場地證明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臨時經營場所要求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復印件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臨時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3)租賃已取得消防驗收合格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市場場地使用證明的市場鋪位,提交鋪位租賃合同和市場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住所或經營場所位于區(縣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工業園或科技園等園區的,提交租賃合同復印件和園區管委會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
(5)屬于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復印件、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承租人轉租軍隊房產的,還應提交軍隊出租單位同意轉租證明復印件。
4.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申請書(申請人不使用名稱的,無須提交);
5. 申請書中記載的經營范圍涉及廣州市商事登記保留行政審批事項,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6. 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廣州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申請開業的個體工商戶適用本規范。
2.《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廣州紅盾信息網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3.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由經營者簽署,或者由經營者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者簽字。
二、表格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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