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以下簡稱56號公告),其中第三條規定取消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等六項非行政審批項目,由原來的審批制度改為備案管理。對此,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在日常退(免)稅業務處理時,應掌握和注意如下事項。
首次申報:資格認定由申請改備案
新政規定:56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出口企業在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備案,申報退(免)稅。主要資料包括:
1.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其中“退稅開戶銀行賬號”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
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資料。
5.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政策變化:一是原政策規定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之前應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現改為提供《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二是原政策規定出口企業在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托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現改為出口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進行備案,不設30日內的時間限定;三是原政策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或注銷認定手續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新政策將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改為備案管理后,此規定對于備案管理不再具有執法效力。
注意事項:一是出口企業不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及超過申報期備案的,不能辦理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二是備案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待其補正后備案;三是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不用補辦出口退(免)稅備案。
資格變更:30日內變更備案內容
新政規定:56號公告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內容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出口企業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備案內容的變更。
政策變化:一是原政策規定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而新政策調整為《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二是出口退(免)稅資格變更審批改為備案,同樣,不適用于超過30天時限的處罰規定。
注意事項:一是出口企業需要變更“退(免)稅方法”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變更,并在主管國稅機關備案變更的次月起按照變更后的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二是備案變更前全部出口貨物按變更前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變更后不得申報變更前出口貨物退(免)稅。
資格注銷:結清稅款再撤回備案
新政規定:56號公告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出口企業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
政策變化:原政策規定出口企業辦理注銷時,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申請表》,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注銷出口退(免)稅資格。如果只申請注銷出口退(免)稅認定資格不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直接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申請表》申請。新政策取消《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申請表》,調整為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進行內容變更。
注意事項:一是出口企業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同時,結清出口退(免)稅款,注銷認定后,不得再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二是出口企業辦理退(免)稅資格備案撤回時,提供資料應當齊全、有效。
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由認定改備案
新政規定:56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取消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認定按備案管理。
政策變化:原政策規定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研發機構或中心采購,應持以下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認定手續,主要資料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退稅賬戶證明、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新政策明確取消認定改為備案。
注意事項:一是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或中心采購購進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未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不得申報退稅;二是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申報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再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向總部提供備案資料
新政規定:56號公告第三條第(六)項規定,集團公司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向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備案。
主要資料包括:《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及電子申報數據、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的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的生產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或《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表》)復印件、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生產企業的章程復印件、主管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政策變化:一是原規定的《集團公司成員企業認定申請表》改為《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并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備案后,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集團公司總部和成員企業所在地情況,傳遞《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二是原規定在同一地市的認定審批,由集團總部所在地的地市國稅局辦理改為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并傳遞至地市國稅局報備,同時抄送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稅局;三是原規定在同一省不在同一地市的認定審批,由集團總部所在地省國稅局辦理改為向集團總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并逐級傳遞至省國稅局報備,省國稅局應清分至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稅局;四是原規定不在同一省的認定審批,由集團總部所在地省國稅局辦理改為向集團總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并逐級傳遞至國家稅務總局報備,由國家稅務總局逐級清分至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稅局。
注意事項:對集團公司總部提供上述備案資料齊全、《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一次性告知企業,待其補正后備案。
邊境小額貿易代理報關:備案登記改備案核查
新政規定:56號公告第三條第(八)項規定,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客商(指外國企業和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下列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代理報關備案。
主要資料包括:企業相關人員簽字、蓋有單位公章且填寫內容齊全的紙質《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報關出口貨物備案表》及電子數據;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代理出口協議以外文擬定的,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版本;委托方經辦人護照或外國邊民的邊民證原件和復印件。
如果出口企業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的貨物,按上述規定已備案的,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其僅就代理費收入進行增值稅申報。
政策變化:一是原政策規定的《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報關出口貨物備案登記表》改為《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報關出口貨物備案表》;二是取消原政策規定的《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報關出口貨物備案核銷表》,改為主管國稅機關應定期對出口企業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的備案情況進行核查,發現出口企業未按照本條規定辦理代理報關備案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注意事項:出口企業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報關出口的貨物屬國家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按有關規定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征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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